所屬欄目:經濟學論文 發布日期:2017-05-13 16:00 熱度: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所暴露出的個人信用問題也逐漸增加。我國 個人信用體系還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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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信用的認識也在不斷增強。現今人們不僅從傳統的道德角度去思考、理解信用,更從經濟的角度去衡量、評估信用,認為信用是貨幣與資本的等同物,在市場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縱觀世界經濟發展史,信用不僅在經濟運行中發揮著杠桿作用,也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推動作用,同時,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石也在于市場參與者的誠實守信。在看到信用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發揮著強大作用的同時,我們也不應該忽視當前我國社會中依然存在的信用缺失現象。信用缺失現象的存在不僅與我國建設現代化經濟強國的目標不相匹配,而且也會對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不利影響。因此,現階段我國有必要大力推進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體系制度,以此來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保障。
1 個人信用體系的概述
1.1 信用的含義
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信用具有不同的含義。從倫理道德上看,信用指的是某人信守諾言,這是一種良好道德行為的體現。從經濟角度上看,信用指的是人們之間的借貸行為,債權人的借出以收取利息收益為前提,債務人的借入以按時還本付息為義務。從法律意義上看,信用指的是一種法律上的責任,是受到法律約束的行為,雙方當事人按照先前所訂立的“契約”規定享有某些權利和肩負某些義務[1]。
1.2 個人信用體系的含義
個人信用體系是一套精確記錄不同消費者所發生的不同信用活動的記錄查詢系統,該系統不僅覆蓋了消費者所發生的不同信用活動的歷史記錄,也涵蓋消費者的家庭收入總額、家庭資產總量等相關信息,同時也會記錄消費者產生不良信用時所受到的相應處罰[2]。
2 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現狀
由于受到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因素的綜合影響,不同國家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進度存在一定差異。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步發展和公民信用觀念的逐步提升,加之國家相關部門對此的重視,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取得了較大成效。
在監管機構方面,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各相關方相互協調配合,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有了長足進步。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2月在上海建立聯合征信試驗點,這是央行首次推出建立地方聯合征信的相關政策,該政策開啟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大門[3]。同年7月, 上海資信有限公司掛牌成立。這是我國首家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該公司通過開放個人信用聯合征信系統,首次實現了以銀行為主體的多部門聯合征信。2006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正式開通運行。截至2013年,該征信系統記錄了我國大約6億人的個人信用信息。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在全方位推進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要突出信貸征信的重點地位。在2008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調整人民銀行職能的相關文件,文件指出在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制度建設的同時也要強化對信貸征信業的有效管理。
在法律建設方面,我國現有的各類與征信相關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2004年,溫家寶總理在國務院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求盡快進行《征信管理條例》的修訂并制定《信息披露條例》,力求通過法律手段規范社會征信機構業務的運營并強化對征信系統的管理[4]。2007年,我國政府為了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經由國務院辦公廳批發了《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文件,該文件中明確規定了我國今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和具體步驟。2013年,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一部征信業法規――《征信業管理條例》,該條例明文規定了征信機構資質、征信業務規則、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流程、監督管理措施和相關法律責任,堪稱中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的一座里程碑。
在信用數據方面,我國在個人信用數據的采集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各類信用數據的收集整合已初具規模。為了加快對個人信用數據的收集和共享,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各有關部門共同組建了“企業與個人征信體系專題小組”,該舉措邁出了監管部門對于企業和個人信用數據收集整合的第一步。2006年,全國統一個人數據庫正式開通運行。根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年底,該數據庫中已有近8億自然人的相關信用記錄和信用數據,而在這些存在信用記錄的自然人中,有過信用貸款的比例約占30%[5]。
3 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依然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和解決的問題。
3.1 個人信用數據征集成本過高
衡量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是否完善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該體系能否較好地將分散于各部門的零碎信息進行歸納集中并及時更新[6]。而在實踐過程我們發現,由于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較為分散且開放程度較低,這就導致了我國在推進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信用數據征集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和更新頻率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不僅影響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進程,也會導致個人信用數據利用率的下降。
3.2 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程度較低
由于個人信用信息天生存在著分散、零亂的特征,因此個人信用信息在共享的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區域性與局限性等問題,因此在推進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個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就顯得尤為重要。由于缺乏統一的信息交換平臺,加之不同部門出于自身利益可能存在屏蔽信用信息的行為,因此個人信用信息不僅在不同部門間呈現相互割裂、共享不足的現象,而且在部門與地方間也難以實現有效共享[7]。在這種情況下,信用中介機構也就無法獲得具體的個人信用信息并實現完全的信息共享。這種個人信用信息分散的狀態不僅加大了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成本,也嚴重限制了個人信用信息效率的發揮。 3.3 個人信用獎勵懲罰機制缺失
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個人信用意識的增強并非完全同步,因此在市場經濟發展較為完善的地方也可能出現某些市場主體信用意識較為薄弱的現象[8]。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中信用認識不足、信用概念弱化和信用貸款違約的人數呈現出逐步上升的趨勢。根據人民銀行的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以前我國的個人貸款違約率大約為2%;而在2005年之后,隨著新一輪經濟的增長,個人貸款違約率也隨著呈現逐步攀升態勢,2009年個人貸款違約率達到了7.9%,在2012年更是達到了8.2%。由于目前我國尚且缺乏相關的個人信用獎勵與懲罰機制,這在導致對守信者的相關補償無法到位的同時,也弱化了對于失信者的相應懲罰。長此以往就會讓守信者產生守信回報不足,失信者形成失信成本低廉的錯覺,從而進一步助長了失信行為的發生。
3.4 個人信用中介機構發展不足
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個人信用中介機構是否足夠強大是衡量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成果的重要指標。但由于現階段我國絕大多數個人信用中介服務結構都處于業務發展的起步階段,這些信用中介機構大都缺乏較強的專業性與市場性;加之社會上人們的信用意識也相對較為淡薄、信用服務需求程度較低,這些因素都阻礙了個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9]。而且,由于我國的個人信用中介機構大都采用小眾化經營和分散化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在便于不同信用中介公司自身進行靈活管理的同時也造成了我國的個人信用中介機構由于缺少統一的標準和規模化運行而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3.5 個人信用相關政策法規缺失
個人信用相關政策法規可以從法律層面推進和保障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但近些年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中始終忽略對相關政策法規的重視,現階段市場上與個人信用相關的政策法規缺失嚴重。截至2013年,全國34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中只有深圳和上海市頒布了關于個人征信與信用評級的相關法規,其他省市在個人信用相關政策的出臺上幾近空白。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在法律方面仍然還存在著許多空缺,而這種空缺的存在可能就會導致征信過程中個人及其家庭收入不透明現象的出現,也可能會引發相關的道德和法律問題[10]。因此,個人信用相關政策法規的缺失不僅影響個人信用評估的真實信與可靠性,而且也不利于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4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4.1 降低信用數據征集成本,提高信用數據更新頻率
個人信用數據的征集與更新是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石,能否及時、完整和全面地收集信用數據關系到個人信用體系的整體建設進程。因此,我國在推進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應該重視對各關聯方的整合,通過對不同關聯方的整合來降低信用數據的征集成本并提高征集效率。就具體而言,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三大關聯方中國人民銀行、工商管理部門和司法監督部門應該通力配合,共同采取嚴厲的監管措施規范個人信用行業,這樣在增強了信用數據征集相關方開放性的同時也降低信用數據的征集成本,并提高了信用數據的更新頻率,可以避免因為信用數據的更新時滯而造成的相關損失。
4.2 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個人信用信息是不同機構對個人進行信用評價的基礎。擁有一個高效、科學和專業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不僅有利于提高不同機構間對個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個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因此,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應該特別注重對于個人信用信息共享機制的完善。就具體而言,政府可以通過建立專業化的征信機構,通過征信機構作為信用信息供求雙方的中介組織來增強信用信息的共享力度,提高信用信息的使用效率,進而推動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
4.3 加強信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個人信用獎懲機制
無論是從道德層面或經濟角度上看,信用最終都是要通過市場主體的實際行動來實現,而我們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如果缺失個人信用,就會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進而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為了進一步營造良好個人信用環境,政府和監管機構一方面可以通過健全個人信用制度來增強人們的信用意識,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提高社會信用意識來增加人們的信用意識。同時,政府也應該推出對失信人員的多部門聯合制裁和社會輿論監督制度,并通過建立相關的信用獎勵與懲罰機制,由政府、相關金融機構與社會機構共同做出市場化的獎懲承諾,對信用度較高的人給予相關的優惠和便利,使其感受到守信所帶來的好處與便利;而對失信者給與道德與經濟方面的懲罰,使其付出相應代價,以提高其失信成本。
4.4 培育專業信用中介機構,扶持信用中介機構發展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的程度上是以信用中介信用職能的發揮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說信用中介機構職能的大小直接關系到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成敗。因此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中應該注重對專業化、市場化信用中介機構的培育。由于現階段我國的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仍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目前市場上存在的信用中介機構大都不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與市場性,因此,政府應該著力扶持和培育具有權威性、導向性為特征的信用中介機構,并以此來帶動其他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此外,在建設個人信用體系的過程中,政府也應該加強對信用中介的管理,正確引導、扶持信用中介機構朝著市場化、專業化的方向發展,以此來推進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4.5 健全個人信用法律法規,降低信用評估相關風險
法律作為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強大保障,當前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過程尤其要注重對于信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我國政府應該重視法律所發揮的獨特作用,可以圍繞相關信用秩序,研究并制定與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就具體而言,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個人征信管理方法來解決征信過程中出現的征信方式不規范、征信范圍不具體和個人隱私保密不嚴格等問題;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頒布明確信用主體角色與收入水平的法律文件來增加個人信用評估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并降低相關的法律與道德風險,以此來推進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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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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