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法理論文 發(fā)布日期:2016-07-11 13:39 熱度:
翻閱了各國立法實踐,比較了各國的發(fā)展脈絡,大多數(shù)國家的所有權保留制度最早出現(xiàn)于分期付款買賣中,而后發(fā)展到一般貨物買賣中的一種附條件買賣。但最終,大多數(shù)國家殊途同歸,還是稱之為所有權保留買賣,并且認為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權益,且該種擔保權益不同于擔保物權,較之其它擔保物權處于優(yōu)先地位。
《中國法學前沿》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國法學前沿”是中國人民大學法法學院與高等教育出版社共同編輯出版的英文法學學術期刊。期刊自創(chuàng)辦以來,作為我國唯一國際發(fā)行的英文法學類學術刊物,在國內外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好評,業(yè)已成為向全世界反映中國法學研究成果的重要平臺和窗口。
一.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
在各國的學說中,有附解除條件說、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部分所有權移轉說及擔保權益說等。附解除條件說和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前提條件是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的承認,目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的國家只是少數(shù)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因此該學說不能得到廣泛承認。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日本學者將所有權的部分逐漸轉移比喻為“削梨”,該說認為所有權是一點點逐漸轉移給買受人的,筆者認為該說有違所有權完全性的原則,有違一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的原則。
另外,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商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初衷在于,用標的物擔保價款債權的實現(xiàn)。在實踐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功能在于,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價款而破產時,確保賣方優(yōu)先于破產債權受償。由此可見,擔保權益說較為合理。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是以其它物權理論為基礎的,例如,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及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
在所有權保留的案例中,依據(jù)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賣方將物交付給買方,買方實際占有、使用和收益,賣方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的保留的功能在于擔保價款的實現(xiàn),因此賣方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僅僅被限于實現(xiàn)價款的目的。根據(jù)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若買方不履行支付價款或其它義務,賣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使得其所有權回復到完滿狀態(tài)。
因此,在相關物權理論的基礎上,構造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的應用平衡了買方和賣方的利益、減少了賣方因買方破產而產生的失掉價款的風險。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仍能夠基于對標的物的擔保性的所有權而優(yōu)先于一般破產債權受償;依此制度,賣方以標的物為擔保,享有擔保利益,賣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同時,買方在尚未付清價款之前得以占有和使用標的物,行使了實質上的所有權。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權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是不同的。第一,在抵押或質押情況下,需要抵押人或質押人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所有權保留的不需要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是直接在標的物上實現(xiàn)擔保權益。只需一次交付,既實現(xiàn)了賣方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又實現(xiàn)了賣方的擔保權益的設立。比設立一般擔保物權更加便捷,進而使得交易更加效率和迅速。
另一方面,無需其它有價值物品的閑置,實現(xiàn)了物盡其用。第二,賣方始終享有的是所有權,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可以使其所有權回復完滿狀態(tài),比一般擔保物權更有力。第三,在買方陷入破產時,賣方可憑借所有權取回標的物,但有的國家認定其為取回權,例如德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有的則認定為別除權,例如日本。
由此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下,賣方享有的是不同于一般擔保物權的擔保權益。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價金清償以前,出賣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其所有權為擔保性所有權,應受到擔保目的的限制;而買受人雖然有取得所有權的期待權,并且享有類似所有人的地位,但他并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可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相互制約,此消彼長,誰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不同于傳統(tǒng)擔保物權的新型的擔保制度。
二.各國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立法實踐
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理論及實踐,大致可以從英美法系制度和大陸法系制度兩個方面進行考證和討論。
(一)英美法系
1.英國,
1976年,根據(jù)Aluminium Indux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 一案的判決,賣方可以通過所有權保留條款從已出賣的貨物上獲得益處。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條款被稱為“Romalpa”條款,自此案以后,該條款得到廣泛應用。
根據(jù)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以使當事人實現(xiàn)所有權保留: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第二,根據(jù)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二款,在賣方使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需根據(jù)賣方指示交貨,賣方保留貨物處置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第三,根據(jù)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三款,若賣方將以買方為支付人的匯票和貨物物權憑證一起交給買方時,表明賣方保留了處置貨物的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
在1980年邦德渥斯申請案中,確認了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僅僅使賣方對貨物保留了“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而并不妨礙所有權依《貨物買賣法》第18條的移轉。因此,所有權保留使賣方獲得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擔保權。
在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分為“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前者只是在合同中規(guī)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后者會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若買方轉賣貨物或在生產過程中將貨物消費掉,則須以其制成品抵償。”根據(jù)判例,“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無須登記即可生效,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需登記才能生效。
2.美國
19世紀初,動產不轉移占有抵押制度,分期付款買賣;19世紀末,動產抵押發(fā)展到附條件買賣,應用于分期付款買賣。不是根據(jù)權利轉移的理論或占有轉移的理論來對動產擔保進行規(guī)范,而是對所有如動產按揭、附條件銷售、信托收據(jù)、保理人留置權、應收債賬等動產擔保形式進行抽象,將其統(tǒng)一歸于“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s)之下,作為一個整體來進行規(guī)范。因此,所有權保留制度在《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中是以“擔保權益”的面目展現(xiàn)出來的。其第1-201 (37)條規(guī)定,出賣人在貨物已裝船或交付給買受人后對貨物進行的所有權保留,在效力上相當于對“擔保權益”的保留。根據(jù)《統(tǒng)一商法典》2-401,當貨物特定后,買方獲得“特別財產權”,賣方在貨物已發(fā)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后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財產權),效力上只相當于保留擔保權益。買方獲得的“特別財產權”,是附條件的所有權,標的物上會有賣方的貨物價款擔保權。根據(jù)第9--107條規(guī)定,若這種擔保權益是為了擔保標的物的價款的部分或全部,則構成“價款擔保權益”。
3.其它國家
加拿大的《統(tǒng)一商法典》、新西蘭的《動產擔保法》都將所有權保留視為擔保權益。并且,新西蘭規(guī)定價款擔保權益受到特別優(yōu)先權規(guī)則的保護,價款擔保權益比非價款擔保權益優(yōu)先受償。
(二)大陸法系
1.德國
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德國較早出現(xiàn),但一直并未成文化,只是通過法院的判例發(fā)展起來的。相關的立法是《德國民法典》,該法第455條肯認了支付全部價金是所有權移轉的推遲生效條件。除此以外,《交易普通條款法案》中規(guī)定的普通交易條款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由于標準條款被當事人廣泛適用,所有權保留條款得以迅速發(fā)展。
2.法國
法國不采物權行為獨立原則,在所有權轉移方面,一直采意思一致原則。即所有權于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轉移。但由于法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當事人間若就所有權保留達成一致,則法律肯認所有權保留有效。最初,法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只肯認了買受方處于盈利狀態(tài)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zhí)行性以及簡單所有權保留的可執(zhí)行性。1985年關于公司清算的法律中,規(guī)定了貨物買受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zhí)行性。1994年法律修改,所有權保留的效力能夠及于已經(jīng)混合入其它貨物的標的物,據(jù)此,法國法肯認了“擴張所有權保留”。在法國所有權保留被稱為“擔保之王”。
3.西班牙
《分期付款買賣法》對抗第三人,必須登記或依據(jù)《西班牙民法典》第1227條和第1228條,包含在一個書面合同之中。
4.中國
我國臺灣地區(qū)的1963年《動產擔保交易法》繼受美國的《統(tǒng)一附條件買賣法》,規(guī)定了附條件買賣。
我國99年《合同法》第134條規(guī)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三)小結
其主要目的在于:其一,保證賣方價款的受償;其二,買方在清償其價款前,如其罹于破產,保證賣方的應受償價款優(yōu)先于一般破產債權的優(yōu)先受償。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大多應用于買賣合同之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很常見。近年來,也逐漸應用于國內的消費信貸合同中,由此,促進了消費的增長。所有權保留制度為國內、國際經(jīng)濟交流與增長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手段。
文章標題: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保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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