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財會論文 發布日期:2010-08-13 17:57 熱度: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按照法規、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披露會計信息或與會計信息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的制度安排。它是現代資本市場監管的核心內容。它的實施效率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以及人們的共有知識等有著必要的聯系。
關鍵詞:制度經濟學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 效率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石,是實現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基礎和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基本保障。它是現代證券市場監管的核心內容,是保障證券交易安全、維護投資者信息和合法權益以及證券市場秩序的重要的制度手段。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探討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問題,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避免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等代理問題,從而減少市場運行中的交易費用。
一、會計信息披露的分析框架——制度經濟學
(一)制度
關于制度,早期制度經濟學家凡勃倫認為,制度是指“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系或某些作用的一種思想習慣”。新制度經濟學家舒爾茨認為,制度是行為規則,它們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結合新舊學家的觀點,筆者認為制度就是約束和規范各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的行為的各種規則。這些規則可以是正式的,如各種法律;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價值觀念。
(二)制度變遷的影響因素
制度變遷是供給主體在變遷收益大于變遷成本情況下的一種理性行為,獲得制度變遷帶來的好處是其根本目標。
1.行動集團
諾斯將行動集團分為主要行動集團和次要行動集團,其中主要行動集團是制度變遷的發起者,他們預計將從所發起的新制度安排中獲取收益;而次要行動集團則能夠從主要行動集團的行動中“分得一杯羹”。
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變遷中,筆者認為行動集團包括:政府機構、會計職業組織等。政府機構發起制度變遷的成本要低于民間組織,因為其擁有某種暴力優勢,它可以借此將各種制度輕易地推行下去。
2.社會知識
人們對于所要創新的制度認識的不斷進步,將會降低制度創新的成本。社會科學知識進步的作用,使得社會知識和分析技術得以取代昂貴的試錯過程,降低了制度的創新成本。
3.意識形態
意識形態是指一套有關生活行為和社會組織的信仰。在制度變遷過程中,主流的意識形態通常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意識形態對制度變遷的影響體現在其對制度的選擇以及制度運行成本方面。根據諾斯的論述,當立法者、管制者和行政執行機構面臨眾多選擇時,意識形態便成為決定性的因素。與制度相適應的意識形態能降低其運行成本,反之則會增加其運行成本。
(三)制度效率的決定
制度效率的決定主要取決于以下因素:一是從制度規定本身來說,是否具有“普適性”。所謂“普適性”是指制度應該是公平的、具有確定性同時應當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開放性。二是從制度安排與制度結構中其他制度安排的關系來看,它與其他制度安排實現其功能的完善程度相關。三是看制度的實施機制是否健全。
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一種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
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又被稱為會計信息公開制度、會計信息公示制度,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按照法規、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和整個證券市場披露會計信息或與會計信息密切相關的其他信息的一整套的行為規范和活動準則。它是證券市場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其中會計信息披露包括強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交易費用是在市場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是人們相互協調彼此之間利益矛盾所付出的代價。根據科斯的觀點,交易費用的存在導致了制度的產生,而制度的運作又是為了降低交易費用。
在證券市場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增加了當事人的交易費用。搜尋信息的成本以及因不完全信息而導致的投資損失都屬于交易費用。為此,證券市場需要某種制度安排來獲取集體收益、減少交易費用。強制性信息披露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它能對證券市場上的交易各方產生約束作用,在達成合作的同時降低交易費用,有利于抑制人的機會主義傾向。
在證券市場上,大部分投資者都是中小投資者,他們獲得信息的途徑有限,獲取信息的成本也相對較高。通過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有效地降低獲取信息的成本,有利于其在證券市場中的投資行為。
由此可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種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安排。它規范了會計信息披露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證券市場上的機會主義行為,為人們運用會計信息提供了一個有保障的框架。
三、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變遷分析
就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演進史,以19世紀40年代英國《公司法》的頒布和20世紀30年代美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的頒布為分水嶺,可將之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一)自由放任時期:19世紀40年代之前
自16世紀50年代初期股票市場產生以來,它在組織化和制度化方面不斷得以完善,但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卻一直未見公司有何舉措,此種情況一直延續到19世紀40年代初期。在此期間,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募集資金時往往只向公眾做出“利潤豐厚、前景廣闊”之類的千篇一律而又未作具體說明的承諾,或者還借助于企業形象設計的方式來制造出公司財務實力雄厚、經營狀況甚佳的表面現象,而對會計信息則一般不予披露。由此使得股票市場正面功能難以發揮,反倒成了滋長投機與欺詐的溫床,“泡沫公司”風起云涌,投機欺詐之風頗盛。這種狀況的不斷加劇終于動搖了股票市場的根基。1720年,以“南海公司事件”為起因,一系列“泡沫公司”相繼垮臺,致使英國股票市場一蹶不振,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英國議會制訂了《泡沫公司取締法》,該法令不僅否認了所有未經國王或議會賦予法人資格的公司的有限責任,而且成為約束新公司成立的政治手段。
(二)制度初建時期:19世紀40年代——20世紀20年代
在英國,隨著《泡沫公司取締法》的廢止,股份公司獲得了一個良好的發展契機,股票市場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亦日趨重要。英國政府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促使股票市場健康發展之需,開始對股票市場加強監督,于1844年頒布了《聯合股份公司法》,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得以建立。由此正式提出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要求。《公司法》首開先河地確立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公開原則”,要求公司必須向證券市場的投資者披露相關信息。在此后相繼頒布的一系列法律像《有限責任法》、《鐵道法案》等對于這一原則的進一步予以強調。如1928年和1929年的《公司法》就具體要求公司向大股東提供年度損益表;要求公開控股公司中的分公司利潤的處理方法和控股公司中的資產負債表應反映對分公司的投資和對分公司的債權與債務;要求在新股發行的說明書應附上審計報告等等。這些“信息公開”的思想為以后世界各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借鑒之處。
由于缺乏相應的會計規范和審計規范的配套支持,當時的會計信息披露存有諸多不完善之處,質量狀況也令人堪憂。這種質量不佳的會計信息披露助長了人為操縱與股票投機行為,使得股票市場缺乏有效性,整體運作呈無序狀態。20世紀20年代的美國一方面由于一戰期間大量歐洲資金流入美國使股票市場上充斥著游資;另一方面,大量的證券抵押貸款被用于從事股票投機。在此情況下,不完善的會計信息披露進一步推波助瀾,使得美國股票市場出現過度投機現象,由此導致了1929年10月華爾街股票市場大崩潰。
(三)發展與完善時期:20世紀30年代以后
經過危機打擊之后,美國政府意識到實行聯邦證券立法和建立全美統一的證券監管機構與證券監管體系的重要性。美國國會于1933年和1934年通過了《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國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證券法》規定了信息的初次披露,《證券交易法》規定了持續信息的披露,SEC則成為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督機構。
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廣泛應用,對會計信息披露手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利用信息技術披露會計信息,提高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和效率,滿足了信息的及時性,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為此,1995年,SEC對1933年的《證券法》進行補充解釋,確立電子招股說明書屬于該法范圍,電子郵件公告牌、互聯網站等均屬于合法信息傳遞方式。1996年,建立了電子數據收集分析與檢索系統,所有法定披露信息一律采取電子化申報方法。
此外,2001年的安然、世界通信、施樂等公司重大財務丑聞的曝光,促使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又有新的突破。2002年4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奧克斯利提交的《2002年公司與審計的責任、義務和透明度法案》。同年7月,美國參議院又通過了薩班斯提交的《2002公眾公司會計改革與投資者保護法案》。兩法案經過協商與修改后,形成了統一的《200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該法案的創新之處表現在:(1)提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概念,將信息披露由原來的“及時”提高到“實時”;(2)將主要股東或高層管理者披露股權變更或證券轉換協議的強制期間減少到兩個工作日;(3)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對內部控制報告及其評價、重大的表外交易與關系等。
通過國外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變遷歷史的了解以及制度經濟學中相關分析知識的理解,我們可以得到幾點啟示:
第一,國家或主要的政府行政部門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變遷的過程中起著主要的作用。如美國的SEC是對會計信息披露監督的機構。因為國家擁有著強制性的力量,這種力量便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另外,政府機構發起的制度變遷并不是其自愿的,而是由于一定的危機或者壓力。像美國1929—1933年的經濟危機為美國政府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
第二,知識存量對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變遷以及制度的推行方面起著一定的作用。在國外會計信息披露內容以及形式的不斷完善都是和職業界廣泛參與以及討論有關。例如:美國投資銀行協會在1920年至1927年間發出的一系列報告推動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完善。
第三,在制度的選擇過程中以及制度的運行過程中,意識形態的作用也不可忽視。像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自由放任時期,之所以未對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于當時普遍存在的自由主義思想不無關系。人們普遍的認為政府只是維護個人財產以及國家安全的“守夜人”,不應對經濟生活橫加干預。美國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由于一些企業家基于保密的觀念,反對公開公司賬目,從而不利于制度的施行。
第四,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與會計規范和審計規范等有著不可忽視的聯系。一項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的,它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它與其他相關的制度相耦合程度。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初期階段,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止于證券立法層面,缺乏會計規范和審計規范的配套支持,從而使得會計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質量控制。以英國為例,在會計規范方面,當時并不存在政府或民間所設立的專門機構來規范會計確認、計量與報告,會計信息質量主要依靠證券立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庭判例而加以維持。其職業界一直未著手建立審計規范,而且當時的審計重在重復會計薄記工作以核查其正確性,并非直接關注資產負債表質量。
四、會計信息披露制度變遷對我國會計信息披露的現實啟示
我國的股票市場于1984年9月形成,在其隨后的長達6年多的時間里,基本不存在較為正式的會計信息披露。到1990年后,隨著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先后成立,上市公司才開始對外披露會計信息。當時的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很少,而且當時不同行業的上市公司沿用的是舊的分行業的會計制度。到1992年《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方正式頒布實施,這時的會計信息披露才在質和量方面有所提高。但是由于當時國家尚未頒布統一的信息披露法規,國內信息披露制度法規建設剛剛起步再加上審計職業界尚未真正負起責任,使得這一時期的會計信息披露總體上來說較難盡如人意。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監會成立后,這些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得以改善。隨著《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公司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及指南等一系列的法規、規范的相繼頒布使得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不斷的規范、質量也不斷的完善。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法制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目前我國執行的是2006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不斷得以完善,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主體,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補充、涵蓋會計規范和審計規范的全方位、多層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從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發展歷程中,我們看到會計信息披露是在一定的環境中進行的,它受到會計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反作用于其所處的環境。此外,通過和國外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相對于國外來說,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更多的依賴于政府的強制性變遷,在借鑒國外的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創新。
雖然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在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建設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如政府角色定位不清、可理解性不強以及信息披露效率不高的現象。理論的作用在于指導實踐。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于我國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變遷、推行以及效率的提高方面,從以下幾方面提出一些建議:
第一,在政府部門方面應該加強證監會與財政部二者在制定會計規范方面的協調。證監會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則方面具有權威性。但是在會計準則的制定與市場監管方面,證監會雖然提出了多項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的要求,但作為上市公司報告主要部分的財務報表及財務信息的生成是根據財政部有關制度規定的。由于二者在此方面的權責不明確,協調與溝通也不足,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易于造成執行中的混亂,影響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
第二,在知識存量方面應公布更多已有的相關知識,以便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及相應的利益相關者。充分發揮會計職業組織的力量,進行會計理論的討論。在目前主要是學術界在參與制度的制定,真正有著切身利益的廣大的投資者卻極少參與其中。因此增加公眾的知識存量將會更加有利于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執行、變遷以及效率。
第三,在制度之間的耦合方面要加強證券法規與會計、審計規范的相互協調。證監會發布的《內容與格式準則》與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之間對于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形式的規定應協調一致。同時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應該與其他相關的法律如刑法等協調一致以及發展和完善具體會計準則體系、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第四,加強會計職業界的職業道德建設以及會計誠信教育。會計人員在會計息的披露方面起著尤為重要的作用。因此會計人員自身素質對于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執行有著重要的影響。會計誠信教育應涵蓋規范政府、企業、注冊會計師等行業的誠信。
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從另外一個角度認識到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是和其他相關制度相聯系的。在解決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時,應該將其與會計準則、審計規范、相關法律、政府職能部門以及公司治理等問題結合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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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的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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