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欄目:2010年09月 發布日期:2010-10-28 15:03 熱度:
摘要:項目合同實施計劃應包括合同實施總體安排、分包策劃,以及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建立等內容。因此,關于如何建立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十分重要和必要。本文理論聯系實際就如何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實施的對策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實施;對策
建筑市場的主要參與主體是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只有采取有關措施,才使使建筑活動能協調有序地運行。
一、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應遵循的程序及前提條件
(一)、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應遵循的程序
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應遵循以下程序:合同評審→合同訂立→合同實施計劃編制→合同實施控制→合同綜合評價→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使用
(二)、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的前提條件
第一,一個擬建項目是否具有立項批文、建筑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用地批準書、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件是關鍵。任何一個建設項目都要經歷從立項、規劃、用地、施工、銷售直到竣工驗收的審批登記手續。審批手續沒有完成之前,當事人就進行了實際的開發建設,致使工程項目處于違法狀態,并使施工合同的標的物違法,其建設行為都可能被認定違法,所建建筑則是違法建筑。對于以這樣的建設內容為標的的建設施工合同,應當是合同內容違法,當然也是違法的,無效的。
第二,確定擬建工程項目是否屬于必須招投標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規定必須招標的項目。如果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或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保證合法進行。對進行招標投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則應進行合法的招標投標。如果由于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招標人向他人透露標底;投標人串通以及投標人與招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等,則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隨之無效。
二、保證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的對策
建筑工程項目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責任,實行目標管理。
1)對項目管理人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組織大家學習合同和合同總體分析結果,對合同的主要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管理程序,了解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和工程范圍,各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等。
2)將各種合同事件的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工程小組或分包商,使他們對合同事件表(任務單、分包合同)、施工圖紙、設備安裝圖紙、詳細的施工說明等有十分詳細的了解。并對工程實施的技術的和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和說明,如工程的質量、技術要求和實施中的注意點、工期要求、消耗標準、相關事件之間的搭接關系、各工程小組(分包商)責任界限的劃分、完不成責任的影響和法律后果等。
3)在合同實施前與其他相關的各方面(如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溝通,召開協調會議,落實各種安排。
4)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還必須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對合同作解釋。
5)合同責任的完成必須通過其他經濟手段來保證。
(二).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
在建筑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很多,要協調好各方面關系,使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按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工作。具體來說,應訂立以下工作程序。
1)制訂定期或不定期的協商會辦制度。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各承包商之間,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以及承包商的項目管理職能人員和各工程小組負責人之間,都應有定期的協商會議。通過會議可以解決以下問題:
①檢查合同實施進度和各種計劃落實情況;
②協調各方面的工作,對后期工作做安排;
③討論和解決目前已經發生的和以后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并作出相應的決議;
④討論合同變更問題,作出合同變更決議,落實變更措施,決定合同變更的工期和費用補償數量等。對工程中出現的特殊問題可不定期地召開特別會議討論解決的方法,保證合同實施一直得到很好的協調和控制。
2)建立特殊工作程序。對于一些經常性工作應訂立特殊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員也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指導,如圖紙批準程序,工程變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賠程序,分包商的賬單審查程序,材料、設備、隱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查驗收程序,工程進度付款賬單的審查批準程序,工程問題的請示報告程序等。
(三).建立文檔系統
項目上要設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的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這些工作非常煩瑣,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工程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是由業主、分包商及項目的管理人員提供的。建立文檔系統的具體工作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種數據、資料的標準化,如各種文件、報表、單據等應有規定的格式和規定的數據結構要求;
2)將原始資料收集整理的責任落實到人,由他對資料負責,資料的收集工作必須落實到工程現場,必須對工程小組負責人和分包商提出具體要求;
3)各種資料的提供時間;
4)準確性要求;
5)建立工程資料的文檔系統等。
(四).定期報告工程實施情況
1)定期的工程實施情況報告,如日報、周報、旬報、月報等,應規定報告內容、格式、報告方式、時間以及負責人;
2)工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及其處理的書面文件(如特殊的氣候條件、工程環境的變化等)應有書面記錄,并由監理工程師簽署;
3)工程中所有涉及雙方的工程活動,如材料、設備、各種工程的檢查驗收、場地、圖紙的交接,各種文件(如會議紀要,索賠和反索賠報告,賬單)的交接,都應有相應的手續,應有簽收證據。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這樣雙方的各種工程活動才有根科有據。
三.合同過程中應注意的幾點
1)充分利用合同補正理論。若承包單位所承接的工程項目在實際施工中,已完工程建設質量事實良好,且施工單位申請相應資質,則發包方可以促使承包單位盡快辦理相應的資質,從而使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2)發現合同無效后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如果施工承包合同已經簽訂,且工程已施工到一定部位時,發現此合同有瑕疵而無效時,承、發包雙方則應當收集有關無效合同完全是對方過錯的證據和自身無過錯的證據。
3)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對承包人在《竣工驗收證明書》中事先填寫的內容仔細審查,如有不同意見應在該證明書上表明,以免造成“默認”通過驗收的不利后果。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如果使用將會免除承包方對工程施工質量修復的責任。在此情況下,一般除地基與主體工程外,其他施工質量問題都將由發包方自己承擔。
4)實施過程中要注意保留證據,以保護正當的權利要求。我國法律上處理紛爭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事實”不會在法庭上重現,法官看到的是證據化的事實,所以準確地說應該是“以證據為依據”。實踐中,司法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方如果能夠證明發包方同意其施工,而發包方拒絕簽證(此時承包方拿不出簽證證明工程量發生),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其他證據”不會自動產生,承包方要注意有意識地積累,包括保留招標文件、施工前后的圖紙、施工組織設計、發包方或工程監理下達的指令、會議紀要、圖紙會審紀要、往來信件、工程實景的錄像、照片等。尤其是涉及拆除、修改或隱蔽工程時,錄像、照片是非常有效的證據;錄像、照片應該有效地攝入人證和日期。
四、結論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只有認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執行工程施工合同,也因此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才能確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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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實施的對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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